日前,临河区公安局接到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分公司报警称,在双河镇跃进村一组附近发现异常信号,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使用网络。接警后,临河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、科技信通科、双河镇派出所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。经用无线侦测设备定位,跃进村一组一个库房处干扰信号强,民警当即联系了库房租用人王三(化名)。
王三将库房门打开后,民警查获3台无线信号屏蔽器,其中2台正在工作。民警依法将王三传唤到临河区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。经查,王三是做二手车辆买卖和抵押生意的。因为有些车主在抵押的车辆里安装了GPS定位器,为了屏蔽抵押车辆的GPS信号,王三网购回无线屏蔽器安装在库房里。随后,民警走访了周边居民,大家一致反映近期无线信号差,无法正常访问网络。
王三私自安装屏蔽器干扰了他人正常使用网络,其行为触犯了《网络安全法》,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、罚款5万元的处罚。此案是自《网络安全法》实施以来,临河破获的首例擅自使用屏蔽器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的案件。
《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、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;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、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;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,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。
第六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,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,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